(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西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保忠,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汪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汪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汪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汪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荣军审判员 马成林审判员 孙莉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