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刑执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罪犯薛正雨犯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正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1310号罪犯薛正雨,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9日以(2007)宣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正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抢劫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9日以(2008)西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与前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机关河北省承德监狱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薛正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10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薛正雨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467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薛正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正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毓兰审 判 员 金小雁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