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茜申请保全被执行人罗军、四川博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茜,罗军,四川博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杨茜。被执行人:罗军。被执行人:四川博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军。申请执行人杨茜与被执行人罗军、四川博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415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5年7月3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罗军名下的车辆1辆;冻结了被执行人罗军名下在四川博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股权90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保字415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苏琼瑶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金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