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虎清诉被告孙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370号原告张虎清,男,1950年12月24日生,汉族,方山县大武镇保安村人,农民。被告孙尚兵,男,1978年10月2日生,汉族,临县刘家会镇孙家岔村孙家岭小组人,农民.原告张虎清诉被告孙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虎清与被告孙尚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虎清诉称:2012年9月14日被告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有被告为原告书写的借条证明。双方口头约定以月利率2%支付利息,未约定还款日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在2013年3月支付原告3300元利息,之后被告就一直未支付原告利息及本金,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原告认为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自2013年4月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付利息。被告孙尚兵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原告的钱应该归还,主要是被告现在没钱,有了一定归还。审理查明:2012年农历9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肆万元整(40000)”当时双方口头约定以月利率3分计息,未约定还款日期。2013年3月被告支付原告利息3300元,利息结到2013年正月底。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一直未果。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以月利率2分支付其利息,被告无异议,此为本案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孙尚兵归还原告张虎清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从2013年农历2月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以月利率2分支付原告利息。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予驳回。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孙尚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子 龙审 判 员 王 东 胜人民陪审员 高 志 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东胜(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