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5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罗小莉、何雨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罗小莉,何雨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5632号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29楼A、B、D室。负责人何祥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文彬,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小莉,女,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何雨衡,男,2008奶奶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法定代理人罗罗小莉,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罗小莉、何雨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元,由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