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景 峰审 判 员 董一凡人民陪审员 张利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庙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