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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景 峰审 判 员  董一凡人民陪审员  张利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庙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