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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民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邓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1978号原告蒋某,女被告邓某某某,男原告蒋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被告邓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诉称,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2002年9月8日生育一子名邓豪。2004年双方在高坪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9年10月19日,双方生育一子名邓丞枭。婚后,双方常为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日渐疏远。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邓豪由原告抚养,邓丞枭由被告抚养费,双方互不给对方子女生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邓某某辩称,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被告。2012年4月6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2002年9月8日生育长子名邓某。2004年双方在高坪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因结婚证丢失于2005年8月5日补办了结婚证。2009年10月20日,双方生育次子名邓某某。婚后,双方因个性原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了分歧,导致两人产生了隔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同居生活多年后才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双方生育两子,可见,双方是建立起了夫妻感情的。原告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是正常的,只要双方相互谅解,相互信任,多交流沟通,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综上,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蒋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冰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