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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执民字第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涂信用社与陈玲飞、陈伟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涂信用社,陈玲飞,陈伟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312-1号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涂信用社,住所地岱山县。负责人陈麟峰,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瑞,系该社职员。被执行人陈玲飞,1979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陈伟义,1968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涂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玲飞、陈伟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岱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陈玲飞一直外出,无法查找,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伟义作为连带责任人已履行了部分执行款60000元。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涂信用社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舟岱执民字第31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虞和跃审 判 员 孔华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夏健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