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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508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韩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汉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汉艳负担。审判长  王玉泰审判员  王 富审判员  高 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文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