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菊珍与徐水仙、芮文俊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菊珍,徐水仙,芮文俊,张建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01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菊珍。委托代理人唐明华,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水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芮文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明。上诉人王菊珍因与被上诉人徐水仙、芮文俊、张建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开民初字第0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开民初字第03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王菊珍。审 判 长 顾平代理审判员 赵东代理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