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功勋与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中心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功勋,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中心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2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功勋,男,汉族,1963年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金梅(系王功勋妻子),女,汉族,1966年11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吴卫民,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力,该院党委书记。委托代理人:周建军,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功勋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4)垦民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功勋申请再审称:中心医院承认王功勋是中心医院工勤人员,并依据黑垦发(2005)7号文件与王功勋签订的劳动合同。但中心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其曾书面通知王功勋拒付工资,王功勋亦没有收到书面的拒付工资的送达通知,所以王功勋主张之日即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举证责任不在王功勋,而在中心医院,因此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王功勋超过时效错误。中心医院是事业单位,但是却与王功勋签订劳动合同,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务院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与王功勋签订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合同,而不是依据黑垦发(2005)7号文件与王功勋签订的劳动合同。黑垦发(2005)7号文件的效力低于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劳动仲裁委、一、二审均以该文件作为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综上,王功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从王功勋的工作经历看,其从1989年至1998年3月一直在中心医院下属企业防水涂料厂工作,1998年3月起,该防水涂料厂被出让,变为股份制企业,与中心医院再无隶属关系。包括王功勋在内的原企业职工成为新企业的职工,由新企业优先聘用原企业职工上岗工作,新企业亦按照规定为原企业职工缴纳单位应承担的养老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金。新企业成立后即1998年3月至2008年,王功勋应当到新企业却一直没有到新企业上班。同时在此期间,王功勋与中心医院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中心医院不存在王功勋所主张的给其送达拒付工资书面通知的义务,王功勋要求中心医院给付其2005、2006、2007年工资待遇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心医院2007年11月下发了《关于中心医院后勤服务中心实施办法》,王功勋于2007年12月28日向中心医院提出申请做清洁工工作,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现王功勋主张该份劳动合同无效、中心医院应与其签订人事聘用合同无事实依据。综上,王功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功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永生代理审判员 冯 雪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佳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