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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超永与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等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超永,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刘晓容,陈先琦,陈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保字第00052号申请人李超永,男,汉族,1958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明君,重庆承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龙,重庆承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170号海宇大厦14楼1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陈先琦,职务不详。被申请人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索特大厦1幢12-8,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陈晓渝,职务不详。被申请人刘晓容,女,汉族,1955年7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陈先琦,男,汉族,1958年5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陈艺飞,男,汉族,1982年10月13日出生。申请人李超永与被申请人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刘晓容、陈先琦、陈艺飞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李超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五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五被申请人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同时,案外人重庆市融易担保股份公司自愿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作出(2015)渝仲字第572号关于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函,并将该函及财产保全申请书交来本院。之后申请人李超永提交了变更后的财产保全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超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刘晓容、陈先琦、陈艺飞的银行存款共计2000万元。二、如第一项不能执行,则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刘晓容、陈先琦、陈艺飞的共计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