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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受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建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受初字第0001号起诉人:陈建伦。本院收到起诉人陈建伦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以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为被诉人,要求判令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诸政发(2003)97号文件,落实房改政策,并支付原告住房补贴285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陈建伦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起诉人的起诉依法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建伦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珊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