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瑞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瑞金市人,原瑞金市泽覃乡步权村村委会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10日由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书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与本村其他11户村民申报了深山移民建房补助,申报资料经时任步权村委会主任的陈某某审查签字和加盖村委会公章后,逐级上报泽覃乡政府和瑞金市扶贫移民办审核、审批。同年9、10月份,瑞金市扶贫移民办和泽覃乡政府的扶贫工作人员前往步权村核实移民搬迁对象人口数和踏看检查移民建房情况时,陈某某谎称自己在瑞金市城西中山路购买了房屋,并带泽覃乡政府扶贫专干黄某某到瑞金市城西中山路陈某甲(步权村人)新建的房屋三楼踏看检查。在踏看检查时,陈某某欺骗黄某某说该套房是其新买的房屋,并于几天后将自己伪造好的购房协议拿给黄某某查看。2011年12月20日、2012年1月19日、2012年5月21日,陈某某先后收到瑞金市财政局下拨的移民建房补助款8750元、6250元、2500元,合计17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向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全部退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任职证明,瑞金市库区深山区移民扶贫分户档案资料,深山移民建房补助发放表,银行卡资金流水,瑞金市2011年移民扶贫工作实施方案,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涉案赃款决定书及清单、赃款进账单,证人黄某某、陈某乙、陈某甲、曾某、朱某某的证言,录音录像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泽覃乡步权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公务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虚报骗取深山移民建房补助款17500元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全部退缴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超人民陪审员 徐德清人民陪审员 胡 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