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叶玉英与上海玫瑰园商贸城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玉英,上海玫瑰园商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1913号原告叶玉英。委托代理人王磊,上海飞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刘悦,上海飞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玫瑰园商贸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克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玉英诉被告上海玫瑰园商贸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5元,减半收1,36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屠朝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文琪附:相关法律条文原告叶玉英。委托代理人王磊,上海飞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刘悦,上海飞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玫瑰园商贸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克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玉英诉被告上海玫瑰园商贸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5元,减半收1,362.50元,由原告负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