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青州达福盛康壮尔饲料有限公司与门福利、韩发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达福盛康壮尔饲料有限公司,门福利,韩发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499号原告青州达福盛康壮尔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被告门福利。被告韩发亭。委托代理人张立娟,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达福盛康壮尔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门福利、韩发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州达福盛康壮尔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5元,减半收取1243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计款24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钟长亮人民陪审员 刘宝元人民陪审员 郭怀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德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