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戴苏玉、车海珍与车海珍、许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苏玉,车海珍,许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1971号原告:戴苏玉。被告:车海珍。被告:许琪。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苏玉与被告车海珍、许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苏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270元,合计人民币52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德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可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