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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潘民生与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其他、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民生,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行初字第31号原告:潘民生,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码:×××061X。委托代理人:赵厚轩,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荣业,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江凌,市长。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吴康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军华,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民生诉被告珠海市人民政府、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回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民生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市人民政府、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民生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民生撤回对被告珠海市人民政府、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潘民生负担。审 判 长  唐 文审 判 员  涂远国代理审判员  王晓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