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6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马迟与李依凤、李锦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迟,李依凤,李锦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10-1号原告马迟,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李露华,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依凤,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李锦光,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迟与被告李依凤、李锦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迟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迟负担。审 判 长 郑家峰代理审判员 林学章人民陪审员 谢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