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梅、吴贵云、王巨才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德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梅,吴贵云,王巨才,鄂尔多斯市德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王新梅,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原告吴贵云,男,1941年10月17日出生。原告王巨才,男,1941年2月21日出生。被告鄂尔多斯市德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王新梅、吴贵云、王巨才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德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梅、吴贵云、王巨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新梅、吴贵云、王巨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2元,由原告王新梅、吴贵云、王巨才承担。审判员 高如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