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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绛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绛县人民检察院以绛检公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莉莉、代理检察员吕捷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初,被告人李某某为实施骗术,在互联网上购买手机卡、qq号、银行卡,并多次拨打“114”查询到甘肃九个网络俱乐部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并于2014年5月27日、28日冒充公安局网监民警给甘肃省内九个网络俱乐部打电话,要求给其指定的qq号充值qq币。其中榆中县“某网络俱乐部”工作人员按其要求分两次给其充值1000个qq币,榆中县“某网络俱乐部”按其要求分四次给其充值3500个qq币,兰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按其要求分三次给其充值1200个qq币,甘肃“某网络会所”按其要求分三次给其充值1000个qq币。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冒充公安民警从以上四处共骗得6700个qq币,经绛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6700个qq币价值人民币6365元。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移送案件通知书、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询问朱某某、李某1、王某某、李某2、高某、蔡某某的笔录,某、某某网络会所q币充值记录,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勘验报告书,价格鉴定及通知书,领条,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初,被告人李某某为实施骗术,在互联网上购买手机卡、qq号、银行卡,并多次拨打“114”查询到甘肃九个网络俱乐部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并于2014年5月27日、28日冒充公安局网监民警给甘肃省内九个网络俱乐部打电话,要求给其指定的qq号充值qq币。其中榆中县“某网络俱乐部”工作人员按其要求分两次给其充值1000个qq币,榆中县“某网络俱乐部”按其要求分四次给其充值3500个qq币,兰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按其要求分三次给其充值1200个qq币,甘肃“某网络会所”按其要求分三次给其充值1000个qq币。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冒充公安民警从以上四处共骗得6700个qq币,经绛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6700个qq币价值人民币6365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兰州市公安局和榆中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能够证实本案的来源;询问朱某某的笔录,能够证实“我家装有上网宽带。是2014年二三月份我老公李某某拉上的,是用我老公的身份证登记的,联通公司的宽带,账户是0359-******,我们的住址是某小区4号楼2单元202,我们家就一个台式机上网,平时就我和老公上网。最近一两个月我知道的就是我和我老公还有张某(我二姨的儿子)在电脑上登录过qq,我老公上网我见的就是在一个专门的语音聊天室唱歌,五一后张某借着我姥爷来我家经常到我家上网,我早上七点半到晚上六点半才放学,中午不回家,他和我老公在家干什么我也就不知道了。”的情况;询问李某1的笔录,能够证实“张某是我儿子,大约一个礼拜前他给我说他谈了一个女朋友,人在西安呢,他去西安女朋友家,走了再没回来,也再没联系。朱某某是我姐姐的女儿,张某平时不怎么去朱某某家,就是我爸五月份到朱某某家住了一个月,张某在这个月常去看他姥爷。上学的时候他喜欢到网吧打游戏,现在在家都用手机上网,我们家没有电脑,以前怕他玩电脑也没有买。”的情况;询问王某某的笔录,能够证实“我是榆中e统网络俱乐部的收银员,2014年5月27日下午17是左右,我们网吧座机接到一个电话,对方是个男的,他问我是不是某网络,说他是公安大队的赵大队长,他正在开会,半个小时后到我们网吧检查呢,让把身份证和烟头检查看一下。然后就给我说他儿子在家打游戏呢,没有qq币了,让我先给充上些,等一会过来给钱呢,并给我说了一个qq号码,我问充多少,他说充500,我就先充了500元的500qq币,充了后他又让充500qq币,我让他给老板说一下,他就生气了,说我们给公安局一点面子都不给,然后我听见对方在电话里面跟另外一人的喊着说:‘小刘,你马上下去把钱给一下’,电话里面另外一个男的回答说‘好’,这个男的又问‘你拿的钱够不够’,另外一个说:‘我带了3000,够了’。我当时听他派人来充,想将第二次准备充的500取消,结果不小心点错了,又给充了500,对方问我充上了没有,我就说充上了,然后这个人说还要让充500元,我感觉是500元,但又不敢明说,就骗他说机子有些卡,充不上,对方就说狠话说‘你信不信让你们网吧关门呢’,我说机子卡的进不去也退不出来,这个打电话的又在电话里面喊着说过:‘小刘,赶紧下去给钱’,又给我说充500充不了先充200,我还是骗他说机子卡的不行,这个男的就说他下来自己看能不能充,我说好,他又给我留了一个***的电话号码,说这是他的号码,有什么事情给他打电话,然后很生气的把电话挂了。我们网吧名是‘榆中某网络俱乐部’,注册的时候‘e’不能注册,实际注册时将‘e’写成‘已’了。”的情况;询问李某2的笔录,能够证实“我是某学院大四的学生,今年大四没课就在榆中某网络俱乐部打工,从事收银员的工作,5月28日早上8点多我还没有交班,只是吧台的座机响了,打电话的是个男的,他问我是不是未来网吧,他说他是榆中县公安局网监的,他姓王,九点多要过来查网吧,问我网吧里人多不多,之后有问我忙不忙,说他儿子过生日呢,让我帮忙先给充上500元的qq币到他儿子的qq号上,给我说了一个***的qq号,因为我们网吧这一块网监上查的严,一听对方让帮忙充q币,就赶紧答应了,并且对方说他一会就把钱给我呢,我就通过我们网吧的账户充了500元q币到这个人说的qq号上了,充了500元后他又说总共充1500元,不是500元,我就又分两次500元的充了两次,这样就给他说的qq号上充了1500元的qq币,充完后他又问我账户上还有多少钱,我说还有2000元呢,他就又说再充上2000元,还怕不够用,我就又将账号上剩的2000元都给他说的qq号充成q币了,充完后我还没怀疑,等了一会老板来了我给说了我们才怀疑被骗了后面就给网监上报案了”的情况;询问赵某某的笔录,能够证实“我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2014年5月27日下午五点多,我们网吧收银员接到一个电话,是一个男的打过来的,他自称是兰州市公安局网监大队的工作人员,询问网吧的年审情况,并说要来我们网吧现场办理年检的手续,对方又问我们网吧天下加油站平台点卡的余额情况,并要求我们的收银员将点卡余额1200元以q币的形式充入他指定的qq号。由于我们网吧的收银员经验不足,当时没有怀疑对方的身份,完全按照对方的要求办了,后来发现被骗,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的情况;询问高某的笔录,能够证实“我是甘肃某网络会所的经理。2014年5月27日下午三点半前,我在网吧吧台接到一个电话,是一个男的打过来的,他说是兰州市公安局网监支队的赵队长,现在在开会,会后大约下午四点半,要来网吧检查,让我们做好身份证登记工作。另外他还说有个事让我帮个忙,我问啥事?他说能不能帮他充200个q币,等会他来网吧检查时把钱给我,我当时也没怀疑他的身份,电话没挂就给他充了200个q币,他又问我还有多少q币,我说还有300q币。充完后我就把电话挂了,接着电话又响了,他让我再冲500q币,我就又给他充了500q币我把电话挂了以后,来电显示对方的手机号是北京的,是185号段开头的,我感觉不对就马上告诉老板孔庆斌,他打电话给市局网监处核实后没有‘赵队长’这个人,我们在打对方手机就不接了,我们立马感到受骗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情况;询问蔡某某的笔录,能够证实“我是榆中县和平某网络俱乐部的负责人,我们网吧当时注册的时候因为字母‘e’注册不上,所以我们网吧就注册成‘榆中某网络俱乐部’的名字了,但是网吧门上的牌子还是‘e统网络’,我们负责收银的叫王某某。”的情况;某网络俱乐部、某网络俱乐部充值记录,能够证实给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qq号充值的情况;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能够证实办案民警对被告人李某某住宅进行搜查,搜查到台式电脑一台、手机一部,并对电脑硬盘及手机进行了扣押的情况;发还清单,能够证实将oppo手机发还给朱某某的情况;当庭出示涉案电脑记手机照片,经被告人李某某辨认,是其用此电脑及手机进行作案的;指认照片,能够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指认涉案手机卡、银行卡被扔的地点的情况;运城市公安局运公勘字(2014)012号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勘验报告书,能够证实检验意见为:在李某某的电脑硬盘中提取到10个qq号,其中一个与案件时间相符,经提取qq聊天记录,未发现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在脱机文件中提取到37条“腾讯充值中心-充值到账提醒”记录,成功解析1条q币消费记录的页面,其他无法解析的情况;绛县价格认证中心绛价鉴字(2015)第17号价格鉴定书,能够证实6700个q币标的价格为人民币6365元;绛县公安局鉴通字(2015)000003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能够证实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李某某的情况;榆中某网络俱乐部蔡某某和榆中某网络俱乐部张某某的领条,能够证实已收到被告人李某某的退赔款项;绛县公安局古绛派出所户籍证明,能够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出生年月日是1983年1月10日,为负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能够证实“2014年5月份(具体哪天记不清了),我用家里互联网电脑买了张手机卡,手机号码是185开头的,6月出的一天,我在家中玩电脑游戏穿越火线,因为qq上没有qq币了,就想骗一点,我就把在网上买的手机卡安装到手机上,用手机打0359114查询了甘肃那边的区号,然后我就给甘肃那边的114打电话要了一个地区的区号,又打那个地区的114叫他们给我报几个网吧的电话号码,一共打了三次,那个地区的114一共给我报了九个网吧号码,我就分别给这九个网吧打电话:‘我们是公安局网监科的,马上要下去检查,先给我qq号充点qq币。我一会过去给你钱’这九个网吧中有三四个网吧答应给充,1个网吧给充了3500个qq币,还有2个网吧分别给我充了1000个qq币,还有1个网吧给我充了多少个q币我也记不清了。我骗下的q币大部分给我自己买游戏装备,剩下的小部分以每个q币七八毛钱的价格卖掉了,得了一千二三百元,给我父亲看病用了。那三张手机卡和银行卡一起扔到曲沃县浍河水库里了。”的事实。同时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7月23日到绛县公安局古绛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绛县公安局古绛派出所2014年7月23日18时06分至19时07分讯问李某某的笔录,能够证实“我来投案。2014年6月出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以甘肃公安局网监大队民警的名义给甘肃省(哪个县我记不清了)九个网吧打电话,要求网吧给我qq号充值,九个网吧其中只有两个网吧给我充值了qq币,一个网吧给我充值3500个qq币,另一个网吧给我充值了1000qq币。”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假冒人民警察进行诈骗,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该项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兵审 判 员  周雅莉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绛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