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法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黄新妹、邓合嫂等与黄水、黄祖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妹,邓合嫂,黄水,黄祖旺,黄凌星,黄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市法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黄新妹。申请执行人邓合嫂。被执行人黄水。被执行人黄祖旺。被执行人黄凌星。被执行人黄德华。申请执行人黄新妹、邓合嫂申请执行黄水、黄祖旺、黄陵星、黄德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4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0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63526.48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7年11于22日作出(2007)桂市执字第73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民事裁定书。黄新妹、邓合嫂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从被执行人账户扣划4.1万元,并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22500元均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桂市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赔偿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忠代理 审 判员 王美丽代理 审 判员 袁慎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世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