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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东法民一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松杰与倪俊忠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杰,倪俊忠

案由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民一初字第181号原告:王松杰,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被告:倪俊忠,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杰与被告倪俊忠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松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松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甜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刘学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