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杨占林与韩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林,韩燕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2457号原告杨占林,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韩燕江,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占林与被告韩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燕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占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该收取的25元,由原告韩燕江承担。审判员 王晓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吉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