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民初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蒋永星与惠论彬、葛晓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永星,惠论彬,葛晓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323-1号原告蒋永星。委托代理人吴彬,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惠论彬。被告葛晓华,成年。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谢玉霞,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齐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为杰,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永星与被告惠论彬、葛晓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永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惠论彬、葛晓华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乐民初裁字第32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惠论彬、葛晓华鲁N×××××号轿车一辆的扣押。审 判 长  马 颖人民陪审员  闫海娟人民陪审员  王荣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树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