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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非诉行审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扬中市新坝镇丰乐桥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扬非诉行审字第193号申请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殷新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明芳,该局监察大队科员。被申请人扬中市新坝镇丰乐桥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国生。2013年7月9日,被申请人与本市新坝镇丰乐桥村东1组签订协议,征用了该组位于丰乐桥村委会东侧约70亩土地(包含河塘)。2014年,被申请人与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将其中30亩左右的土地转让给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用于建设厂区,转让费用共计802万元。2014年9月,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开始进行施工。同年10月24日,申请人经巡查发现被申请人擅自将丰乐桥村东1组土地转让给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厂区,遂于当月27日开始进行初步调查,同年11月5日立案受理。2014年12月2日,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已建成建筑物框架。经测量,被申请人转让的土地面积为19769平方米。经核对本市土地利用现状图,被申请人转让的土地中耕地面积为17226平方米;又经核对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被申请人转让的土地位于限制建设区范围内,不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用途。2015年1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亦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同年4月13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扬国土资监罚(2014)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改���将扬中市新坝镇丰乐桥村东1组土地19769平方米转让给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的行为;没收被申请人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中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02万元,并处违法所得的百分之十计人民币80.2万元的罚款。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2015年7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在接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陈述和申辩,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人于2015年9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改正将扬中市新坝镇丰乐桥村东1组土地19769平方米转让给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的行为;没收被申请人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中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02万元,并处违法所得的百分之十计人民币80.2万元的罚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书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扬中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扬国土资监罚(2014)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丽华审判员  张中平审判员  韩春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