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3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效志与扈敬东、唐乃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效志,扈敬东,唐乃德,周茂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3663号申请执行人:张效志被执行人:扈敬东被执行人:唐乃德被执行人:周茂滨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的(2012)寿民初字第5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效志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寿民初字第5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郭 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洪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