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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刑执字第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吴汉奎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执字第0796号罪犯吴汉奎,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2011年4月13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亭刑初字第00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汉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有悔改表现,2014年6月18日经本院(2014)宿中刑执字第039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9月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于2015年8月18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吴汉奎自减刑以来,一贯表现较好,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假释,并提供了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同改罪犯证词和罪犯个人计分考核台帐、改造小结、普法教育学习心得、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书以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假释提请审查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汉奎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2次,记奖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同改罪犯证词和罪犯个人计分考核台帐、改造小结、普法教育学习心得、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书以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假释提请审查表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吴汉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汉奎准予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玲审 判 员  万 焱代理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卜云飞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