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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衙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潘荷玲与被告杨小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衙民初字第265号原告潘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小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某、被告杨某某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某诉称: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草率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性格暴躁、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动辄对原告进行辱骂。2014年10月10日,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无奈原告返回娘家居住,现原告已失去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抚养两个女孩。被告杨某某辩称: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这次是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便返回娘家居住,并赌气向法院起诉离婚,夫妻之间无实质性矛盾,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2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2003年8月2日生长女杨某甲。2009年9月8日生次女杨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两年以来,原告为谋生在外打工后,因所处环境的影响,思想发生了变化,加之被告生活中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因家庭琐事双方曾偶发争吵,但夫妻之间无实质性矛盾。2014年10月10日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便赌气离开被告返回娘家,并于2015年8月25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及孩子户口本复印件、临洮县档案馆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临洮县南屏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持夫妻关系的纽带,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尚好,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曾发生争吵,但夫妻之间无实质性矛盾发生。原告起诉离婚,但其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且双方分居生活时间较短,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潘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喜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