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城刑初字第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叶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城刑初字第0603号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5]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依法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培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4日左右,被告人叶某在其经营的宿迁市宿城区幸福北路“酷炫游艺动漫城”内,放置“双响企鹅”捕鱼机2台,“五星宏辉”扑克牌机8台供他人赌博,其中捕鱼机每台可同时供8人赌博,于2015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叶某处扣押人民币1400元及上述赌博机;被告人叶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刘用中、冯某、肖某、郝某、聂某、赵某、何某、朱加磊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赌博机认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检查笔录、营业执照、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叶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查扣的“双响企鹅”捕鱼机两台,“五星宏辉”扑克牌机八台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俊玲人民陪审员  严锦康人民陪审员  孙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严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