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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漳州吉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永诚物流有限公司、卢政文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吉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龙岩市永诚物流有限公司,卢政文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819号原告漳州吉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迎宾路西坑村。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凯雄,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永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龙潭镇龙潭村三堂屋46号。法定代表人卢永周,经理。被告卢政文,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吉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永诚物流有限公司、卢政文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吉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吉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漳州吉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源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卓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