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自贡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流井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自贡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流井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246号原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自元。和委托代理人张菊荣。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流井分公司。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920.98元,由原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谢慈云审 判 员 李东平人民陪审员 叶青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