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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保康法执裁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保康县兽用药械采供站与黄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保康法执裁字第0083-1号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兽用药械采供站被执行人黄莹,自由职业。保康县兽用药械采供站与黄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黄莹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兽用药械采供站款25489.2元,因到期未履行,保康县兽用药械采供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莹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偿还能力,且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兽用药械采供站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国刚审判员  王 喜审判员  胡俊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太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