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保康法执裁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保康县兽用药械采供站与黄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保康法执裁字第0083-1号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兽用药械采供站被执行人黄莹,自由职业。保康县兽用药械采供站与黄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黄莹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兽用药械采供站款25489.2元,因到期未履行,保康县兽用药械采供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莹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偿还能力,且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兽用药械采供站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国刚审判员 王 喜审判员 胡俊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太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