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颜士化与颜士侠、唐乃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士化,颜士侠,唐乃美,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商初字第00668号原告颜士化。被告颜士侠。被告唐乃美。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俞杨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颜士侠,该校董事长。原告颜士化诉被告颜士侠、唐乃美、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慧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士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士侠、唐乃美、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士化诉称:被告颜士侠、唐乃美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颜士侠、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向原告借款310000元,后归还20000元,余款及利息至今未还。现请求判令:1、被告颜士侠、唐乃美、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归还原告颜士化借款2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2、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颜士侠、唐乃美、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颜士侠与被告唐乃美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27日、2013年3月1日,被告颜士侠、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分别向原告颜士化借款100000元、150000元。2014年2月26日,经双方结算,两被告应支付借款利息60000元,但没有实际支付,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2014年2月27日,被告颜士侠重新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颜士化小弟人民币是壹拾万元(¥100000元),月利率20‰,用期壹年(2014.2.27-2015.2.27)此据借款人:颜士侠--泗阳霞飞学校--2014年2月27日,借款人处加盖了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印章。2014年3月1日,被告颜士侠重新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颜士化小弟人民币是壹拾伍万元(¥150000元),月利率20‰,用期壹年(2014.3.1-2015.3.1),中途用款可取。此据借款人:颜士侠--泗阳霞飞学校--2014年3月1日,借款人处加盖了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印章。2014年4月25日,被告颜士侠、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向原告支付2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两份、欠条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颜士侠、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共同向原告颜士化借款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以及借款利率,原告颜士化与被告颜士侠、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颜士侠、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以及利息。本案中,被告颜士侠、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于2014年2月26日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颜士化利息60000元,于2014年4月25日支付原告20000元,对于该20000元,因不足以清偿被告的全部债务,且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归还的借款本金还是利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先抵充利息。被告唐乃美与被告颜士侠是夫妻关系,颜士侠的上述借款发生在与被告唐乃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该借款为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经营需要,但是颜士侠系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颜士侠的经营行为与被告唐乃美、颜士侠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密切相关,故颜士侠的借款行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经营所需,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唐乃美应对被告颜士侠的上述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颜士侠、唐乃美、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向原告颜士化支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以及2014年2月26日之前的利息40000元。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被告颜士侠、唐乃美、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款账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审判员 刘慧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媛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6页/共7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