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长商初字第00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徐建新与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商初字第00301-1号原告徐建新。委托代理人周贤石,江阴市文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新与被告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新以被告华荣已履行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建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徐建新已预交),由徐建新负担。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燕明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