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白云峰与韩二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云峰,韩二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269号原告白云峰,男,汉族。被告韩二中,男,汉族。原告白云峰诉被告韩二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白云峰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白云峰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云峰撤诉。案件受理100费元,减半收取50元,退还原告白云峰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盛 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荟茹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