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何建有与范忠伟、闫秀梅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有,范忠伟,闫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何建有,男,1959年10月23日生,汉族,教师,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范忠伟,男,1966年7月28日生,汉族,干部,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闫秀梅,女,1966年7月1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建有与被执行人范忠伟、闫秀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该案执行标的为2.14万元,现已冻结被执行人范忠伟的工资账户。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