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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冯某(冯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111号原告尹某某,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谢良振,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平阴敬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曾用名冯甲),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卢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相识,1999年11月5日登记结婚,同年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01年4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尹某乙,现就读于平阴县某学校初中三年级。原、被告婚前接触较少,系草率结婚,未建立起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多年处于分居状态,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冯某辩称,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冯某于1991年相识,系自由恋爱,1999年11月5日登记结婚,2001年4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尹某乙,现就读于平阴县某学校初中三年级,现跟随被告冯某生活。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8月4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冯某离婚。另,原告尹某某、被告冯某之女尹某乙明确表示愿意由原告尹某某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冯某自愿离婚。二、原告尹某某、被告冯某之女尹某乙由原告尹某某抚养,暂随被告冯某生活,原告尹某某自2015年9月起于当月28日前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尹某乙独立生活止。三、原告尹某某、被告冯某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别无其他牵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尹某某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