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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小网与丁建林、泰州奇香阁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孙小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刚,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建林,系泰州奇香阁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泰州奇香阁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双桥路4号。原告孙小网与被告丁建林、泰州奇香阁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泰高民初字第9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原告孙小网与被告丁建林、泰州奇香阁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被告丁建林与泰州奇香阁餐饮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50000元及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10元,由被告丁建林与泰州奇香阁餐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丁建林、泰州奇香阁餐饮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小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15904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基层组织调查,除本院已查封的被执行人丁建林名下房产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两被执行人在我院均有多起执行案件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裁定程序终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泰高民初字第9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戴长宏审判员  黄 伟审判员  黄 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