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万功林与董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功林,董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字第01829号原告:万功林。被告:董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功林诉被告董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功林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功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功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万功林负担。审 判 员  徐克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星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