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万功林与董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功林,董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字第01829号原告:万功林。被告:董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功林诉被告董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功林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功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功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万功林负担。审 判 员 徐克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星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