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诉被告王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055号原告王某甲,住承德市。原告王某乙,住四川省德阳市。被告王某丙,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诉被告王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丙的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王某乙撤回对被告王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00元,已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审判员 邓立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