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童震东与李镔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震东,李镔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180号原告童震东,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张鸿江,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镔,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现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受理原告童震东与被告李镔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市湖里区,故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湖里区法院管辖。经查,在另一起原告童震东与被告李镔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告李镔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思民初字第994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李镔自2014年7月2日起居住在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北路89号101室,并裁定将案件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生效法律文书已经认定被告李镔自2014年7月2日起居住在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北路89号101室,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李镔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镔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双方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卫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宪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