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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中民二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行与阿克苏永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鑫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行,阿克苏永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鑫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二初字第94-1号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行。住所地:阿克苏市英巴扎区西大街南侧16号金桥商业街*座*号楼***层。负责人万林,该行行长。被告阿克苏永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纺织工业城温宿片区。法定代表人王吾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疆鑫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南大街信诚大厦*座*楼。法定代表人李波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行诉被告阿克苏永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鑫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阿克苏永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诉讼涉及借款本金及利息可能超过9000万元,应属于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行答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本案涉及诉讼标的额尚未达到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诉讼标的额范围,且本案案情并不复杂,请求驳回被告阿克苏永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本案诉讼标的未超过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被告阿克苏永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阿克苏永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臧苏红审 判 员  陈 康代理审判员  孙朝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克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