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叶继江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继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899号罪犯叶继江,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5日作出(1999)沪二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继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沪高刑执字第2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叶继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4月22日该院作出(2004)沪高刑执字第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7月2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沪二中刑执字第20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四个月;2009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2009)渝一中法刑执字第20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1年8月18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7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2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6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力一年;2014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5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力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叶继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4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叶继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叶继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继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又新审判员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