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彭勇力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勇力,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257号原告彭勇力,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生。被告XX,男,汉族,1986年12月20日生。本院受理原告彭勇力诉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勇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勇力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5元,由原告彭勇力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何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