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0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顾某某等诉单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张某某,单某某,单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976号原告:顾某某,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张某某,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顾某某之妻。被告:单某某,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单某,男,4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单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贺红旗,安徽刘传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单某某、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2015年3月6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因被告单某某、单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5月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张某某,被告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贺红旗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某、张某某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父女关系。二原告之子顾某与被告单某某经人介绍于2013年年底订婚,二原告按当地习俗给付被告单某某礼金,除去各项礼品开支外共计礼金16000元。近期,被告提出解除婚约,但据不退还彩礼。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彩礼款16000元。原告顾某某、张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举如下证据材料:二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据以表明二原告的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单某某辩称: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本被告未向原告索要彩礼,原告只是赠予的订婚礼金10100元,衣服钱2900元。2014年4月份原告之子提出分手,中间有将近9个月时间,原告及原告之子从未和本被告联系,是原告之子提出解除婚约的。本被告不同意返还彩礼。被告单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举如下证据材料:1、被告单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据以表明其身份状况;2、证人王某某出庭证言,据以表明顾某与单某某经王某某介绍相识后订下婚约,原告给付被告具体多少彩礼不知道。被告单某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顾某某、张某某之子顾某与被告单某某经人介绍于2013年年底订婚,原告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单某某彩礼10100元,买衣服钱2900元,毛毯1条,皮箱1只。近期双方解除婚约关系,为返还彩礼发生纠纷,原告顾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单某某、单某返还原告彩礼款16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辩解及双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认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可自行解除。缔结婚约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基于婚约而取得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返还。按照习俗,彩礼是缔结婚约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给予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而彩礼的给付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一般涉及婚约男女双方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原、被告双方主体适合。本案中,被告单某某接受原告顾某某、张某某按照习俗给付的较大数额的彩礼款10100元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单某某返还彩礼款10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称给付被告单某某皮箱、毛毯、买衣服的2900元,礼品若干,应属于双方婚约存续期间礼仪往来中的赠与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单某某返还皮箱、毛毯、买衣服的2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单某返还财物,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单某接受原告财物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顾某某、张某某彩礼款10100元;二、驳回原告顾某某、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顾某某、张某某负担50元,被告单某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吉中人民陪审员 孙仁臣人民陪审员 何凌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继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补办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