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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申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葛发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申字第1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新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天保,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俊,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葛发加,男,汉族,1970年10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号太平洋大厦*层***层***层。负责人:刘长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葛发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南京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3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丰达公司与太保南京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丰达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丰达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燕审 判 员  衡 平代理审判员  白文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