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肖赤与周程与吴雪梅与张晓兰与海南中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珠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珠支行,海南中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周程,张晓兰,肖赤,吴雪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8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珠支行。负责人陈燕标,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娟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职员。被告海南中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程。被告周程。被告张晓兰。被告肖赤。被告吴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珠支行与被告海南中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周程、张晓兰、肖赤、吴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珠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XXXX元,减半收取为XXX元,保全费XXXX元,共计XXXX元,由被告海南中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冯平山人民陪审员 肖 小人民陪审员 王 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朱明宇书 记 员 林 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