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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洪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富君与林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洪民初字第195号原告XX,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身份证号码×××被告XX,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原告XX与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我与XX于1990年7月20日登记结婚,婚生两名男孩,长子XX现年25岁,次子XX现年23岁,均已独立生活。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与被告感情不和,经常口角打仗,XX于2008年7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被告XX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7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男孩,长子XX现年24岁,次子XX现年23岁。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常口角打仗,被告XX于2008年7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XX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林伟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到法庭的肇东市出俱的证明林伟于2008年7月8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介绍信和肇东市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出俱的介绍信在卷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不和长期分居,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7年时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XX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原告诉请有理,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五项、第三十七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XX与被告XX离婚。二、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正忠审 判 员  刘环凯人民陪审员  张崇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雪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