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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黄祥全与湖北银冠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祥全,湖北银冠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284号原告黄祥全。被告湖北银冠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江北监狱江北大道18栋。法定代表人张姣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祥全与被告湖北银冠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位于江陵县江北农场江北大道北侧的七套商品房或价值1180000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湖北银冠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80000元,或查封其位于江陵县江北农场江北大道北侧的商品房七套,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收益等财产。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预交,待本案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艳丽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萌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